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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恺浓律师:双11京东抖音诉讼背后——自我优待需确认行为 热榜操控应依法规制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6年10月19日 09:40:42

(网经社讯)近期,京东采销经理左琦因618期间在朋友圈质疑某平台存在舆论操控行为,被抖音电商以名誉权纠纷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已立案受理。左琦随后再度回应,质疑大促节点出现抹黑京东的爆料稿、低互动稿件登上热榜,提出“平台能否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热榜姓公还是姓私”“起诉个体是在维权还是在立规矩”三个核心质疑。

左琦与抖音电商的名誉权纠纷,表层是“一条朋友圈是否构成造谣”的事实之争,深层则暴露了一个结构性缺口:当一个主体同时掌控内容分发的排序权力与电商市场的竞争利益时,现行法律工具箱中缺乏一种能够在事前或事中有效检验其“中立性”的机制。反垄断法依赖事后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了行为规制的入口但尚未明确覆盖“竞争性舆论操纵”,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止步于“鼓励”透明度。个案裁判可以定分止争,却难以回答左琦提出的那个更根本的问题:热榜的排序权力,究竟应当对谁负责、以何种方式负责。(详见#网经社 专题:https://www.100ec.cn/zt/rbxg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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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马恺浓律师接受#网经社 专访时表示:

抖音同时做内容分发和电商,确实存在对自营电商“自我优待”的天然动机,这是商业价值最大化所驱使的,但有动机并不代表就从事了相关行为。现行《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对这类双重身份平台规制并不充分。《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本案中,最有可能沾上边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是无论是从相关市场的界定上、还是从该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都有很大难度。《电商法》涉及的平台规制更多的是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规制,以及平台自身制度的建立规制,而非对同一平台双重身份的规制。

所以企业是否最终会介入、承担责任,关键看左琦发布该条朋友圈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如果该案被法院认定为侵权且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侵权,则京东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担责。

平台利用内容分发能力影响竞争舆论,个人认为需要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本在于其行为是否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是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爆料如果真实虽然不构成商业诋毁,但是平台如果利用内容分发能力不正当操控“热榜”,让本无热度的负面爆料内容在特定节点出现,影响消费者选择,使得该经营者合法权益受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予规制。

实践中的公示程度远未达到“可验证”的程度。平台通常只披露原则性描述(如“基于热度排序”),而不公开具体的权重参数、互动阈值、人工干预的触发条件和操作记录。第三方要验证榜单是否存在人为干预,面临近乎结构性的信息不对称:算法和后台数据完全由平台控制,外部研究者只能通过间接的逆向工程或异常模式检测来推测干预痕迹,无法进行确定的因果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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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马恺浓律师,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法学毕业,吉林大学硕士,民商事审判法官出身,对互联网平台经济比较熟悉,曾承接过阿里等多家大平台的案件,对于电子证据等方面很有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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